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江南金属材料公司
重庆爱影者影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爱影者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江南金属材料公司支付租金237311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8年10月2日起,以未付租金237311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爱影者影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市江南金属材料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重庆爱影者影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重庆市江南金属材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4950元,由被告重庆爱影者影业有限公司、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罗 洪

人民陪审员 杨 莉

人民陪审员 彭 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高 雅

书 记 员 张琬玲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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