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开满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民事裁定书 浙江开满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连带偿付票据 款项22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浙江开满实业有限公司合法持有票据号码为23×××9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票据金额为220,000元,汇票出票人为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福建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0年7月9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9日,承兑人为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汇票背书连续,浙江开满实业有限公司系最后合法持有人。汇票到期后,浙江开满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提示付款,于2021年7月13日被拒绝。票据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依法享有追索权,可以要求票据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筑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均系票据债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浙江开满实业有限公司遂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开满实业有限公司以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为被告之一提起本案诉讼,因涉及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一审民事纠纷及相应的执行案件,已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当事人福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属于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且系票据追索权纠纷,现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故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附录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