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汇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东莞市祺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千芥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汇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市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汇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炳桓、东莞市汇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千芥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祺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福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91600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二零二一年十月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