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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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 二、重庆渝广梁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合川区大光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3628404.69元; 三、驳回重庆市合川区大光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800元,由重庆市合川区大光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1505元,由重庆渝广梁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65295元。鉴定费379000元,由重庆市合川区大光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0000元,由重庆渝广梁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249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410元,由重庆市合川区大光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5523元,由重庆渝广梁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308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