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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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 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钱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钱锦贸易有限公司货款 1539109.2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截至2016年3月15日的资金占用费835948.32元;2018年3月16日起,未付货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钱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498.50元,由被告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因原告已经预交,二被告随上述应付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