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市节能协会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伟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志伟负担。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