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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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食投记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龚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龚韩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元,由龚韩负担。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