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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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刘学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游古荣劳务费50 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拖欠劳务费为基数,从2020年12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3.85%标准,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525元,由被告南通华东建设有限公司、刘学均承担,此款原告已自愿垫付,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游古荣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交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