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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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泾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偿原告甘肃泾川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14348.91元,(利息算至2019年3月31日,以后至履行完毕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以上共计3114348.91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要求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款项汇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