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泾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清偿原告甘肃泾川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14348.91元,(利息算至2019年3月31日,以后至履行完毕期间的利息另行计算),以上共计3114348.91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要求对该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

义务人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将款项汇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户,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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