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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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即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本院在执行中除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被纳入限制消费、失信人员某某并向社会公开。综上,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