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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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倪良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1,89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年利率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付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但利息、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以41,89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华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1元,减半收取710.5元,由被告倪良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