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阳信威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油田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8民初745号民事判决;

二、唐河县张店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支付河南省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油田分公司变更工程部分工程款805711.66元,并自2011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河南省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油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95元、鉴定费2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95元,共计49990元,由河南省宛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油田分公司负担11998元,唐河县张店镇人民政府负担379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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