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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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崇欣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崇欣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30,000元; 二、被告张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崇欣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损失165,068元; 三、被告张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崇欣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8日租赁物占有使用费57,132.53元; 四、被告张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崇欣建筑模架租赁有限公司自2019年8月19日起租赁物使用费(计算方式:按照每天96.07元计算,至上述第二项判决主文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9元,由原告负担846元,被告张兵负担5,083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