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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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升镇白鲤村第十四经济合作社 中山市东升镇白鲤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17318号民事判决; 二、中山市东升镇白鲤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江志铭返还承包款5443613元及利息(以5443613元为基数,自2010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江志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东升镇白鲤村民委员会返还土地租金808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34700元为基数,自2010年6月12日起;以134700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17日起;以134700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22日起;以134700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9日起;以1347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8日起;以1347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0日起,以上各笔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四、驳回江志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6265元(江志铭已预交),由江志铭负担6627元,中山市东升镇白鲤村民委员会负担59638元(中山市东升镇白鲤村民委员会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江志铭);二审案件受理费78077元(江志铭已预交11812元,中山市东升镇白鲤村民委员会已预交66265元),由江志铭负担1182元,中山市东升镇白鲤村民委员会负担76895元(中山市东升镇白鲤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江志铭10630元,本院不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2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