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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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院 |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北街道波姆庆居委会农二组、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北街道岗多居委会农二组、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北街道丹真桑曲居委会农二组、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北街道波姆庆居委会农三组、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北街道岗多居委会农三组、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北街道丹真桑曲居委会农三组与被告杨永光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被告杨永光与被告穆四化、李娟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及被告穆四化再次转租土地给被告胡连杰,胡连杰分租给杨文学、胡学祥、呼友成、夏利江、陈卫的口头合同均属无效合同; 二、被告杨永光、穆四化、李娟、胡连杰、杨文学、胡学祥、呼友成、夏利江、陈卫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北街道波姆庆居委会农二组、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北街道岗多居委会农二组、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北街道丹真桑曲居委会农二组、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北街道波姆庆居委会农三组、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北街道岗多居委会农三组、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城北街道丹真桑曲居委会农三组、被告杨永光、被告穆四化、李娟、被告胡连杰、杨文学、胡学祥、呼友成、夏利江、陈卫各自分别负担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