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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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刘某2、吴某偿付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000元及截止2021年1月19日止的利息43470.78元,本息合计193470.7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该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由被告刘某2、吴某承担,并息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469元由被告刘某2、吴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