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李某1偿付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10000元,承担利息32413.94元,合计242413.9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并由二被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武某、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武某、徐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李某1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6元,减半收取2468元,由被告李某、李某1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武某、徐某承担连带交纳责任。被告武某、徐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李某1进行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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