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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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某、李某1偿付原告甘肃山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10000元,承担利息32413.94元,合计242413.9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并由二被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武某、徐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武某、徐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李某1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6元,减半收取2468元,由被告李某、李某1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告武某、徐某承担连带交纳责任。被告武某、徐某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某、李某1进行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6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