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321民初4578号 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住所地:永昌县六坝镇六坝村。 负责人:范生文,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员工,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住***。 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甘肃永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董奎德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宗晓敏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