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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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丽贝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北京御贝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御贝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丽贝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00000元; 二、被告北京御贝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丽贝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北京御贝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丽贝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用损失12800元; 四、被告刘西洋、李洪彦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认的,被告北京御贝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原告北京丽贝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权就第一、二、三项确认的债权,对登记在被告石涛、刘人霖名下设定质押的北京御贝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刘西洋、李洪彦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北京御贝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北京丽贝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北京御贝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西洋、李洪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丽贝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341元,其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御贝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西洋、李洪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丽贝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御贝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西洋、李洪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北京丽贝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