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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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良乡庄园花卉园艺市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刘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良乡庄园花卉园艺市场有限公司支付展示费211850元; 二、北京良乡庄园花卉园艺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玉红押金10000元及一期剩余展示费27298.08元; 三、驳回北京良乡庄园花卉园艺市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刘玉红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782元,由北京良乡庄园花卉园艺市场有限公司负担417元(已交纳),由刘玉红负担4365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985元,由北京良乡庄园花卉园艺市场有限公司负担944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刘玉红负担41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