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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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
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临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800元及相应利息和逾期罚息(其中利息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9.000000‰计算至履行之日,罚息按利息的50%自2017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