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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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临城县成亚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给付原告***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3205元(1282×2×125%); 2、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给付原告***意外伤害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96795元(50000×2-3205)。 上述一、二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计1680元,由***负担560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负担1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