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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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执行申请,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0.06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财产报告令和财产状况表。 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 另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再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 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债权实现0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我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