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平桂制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汨罗诚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湖南平桂制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汨罗诚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575,749.15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28日以6,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予以计算;自2016年4月29日至清偿之日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予以计算;自2016年10月25日至清偿之日以1,2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予以计算;自2016年12月30日至清偿之日以2,325,749.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予以计算);

二、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湖南平桂制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汨罗诚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363元,由湖南平桂制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4-1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