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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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平桂制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汨罗诚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湖南平桂制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汨罗诚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6,40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30日起以8,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7年5月22日止;从2017年5月23日起以6,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该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对湖南平桂制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汨罗诚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774元,由湖南平桂制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五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