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柳州市柳南区东塘模板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朱伯胜、蒋业顺、柳州市柳南区东塘模板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给原告罗廷福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该款利息332000元(利息计算: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从2021年8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朱伯胜、蒋业顺、柳州市柳南区东塘模板厂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罗廷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78元,减半收取65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89元(原告罗廷福已向本院预交18178元),由原告罗廷福负担2318元,由被告朱伯胜、蒋业顺、柳州市柳南区东塘模板厂负担92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7-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