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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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明国因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85179.6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 二、驳回原告王明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