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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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新化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湘05民终1976号民事判决及湖南省双清区人民法院(2017)湘0502民初100号民事判决; 二、***、华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78万元及其资金占用费(其中200万元本金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从2013年9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178万元本金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从2016年3月18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00万元本金的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从2014年12月25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150元,共计227150元,由***负担60000元,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7150元(其中75000元由***与湖南华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