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
永州和润山泉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2021年11月5日,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了破产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做出了《破产审查决定书》拟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称,被执行人永州和润山泉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向贵院提起破产申请,贵院已做出了《破产审查决定书》拟移送破产审查。故请求贵院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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