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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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 永州和润山泉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双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21年11月5日,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了破产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做出了《破产审查决定书》拟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人永州广丰农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称,被执行人永州和润山泉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向贵院提起破产申请,贵院已做出了《破产审查决定书》拟移送破产审查。故请求贵院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11-26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