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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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 哈密建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16799.66元; 二、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916799.66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1日起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9日;自2019年8月30日起计算,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12000元; 四、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哈密市伊州区教育局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38元,由原告***负担4858元,由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