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群英、熊选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偿还欠款919328.57元及利息338313.17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张群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60元减半收取84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430元,由被告张群英、熊选举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