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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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平桂制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汨罗诚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湖南省楚之晟控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汨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湖南平桂制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汨罗诚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利息51448元; 二、***、***对湖南平桂制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第三人汨罗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四、驳回汨罗诚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49元,由湖南平桂制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86元;由汨罗诚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6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