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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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5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