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康市汉滨区永和建材有限公司
安康市凯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安康市汉滨区永和建材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彭兴英偿还借款本金440000元,并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16.6%的年利率承担前述本金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15.4%的年利率承担前述本金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彭兴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1元,由原告彭兴英负担772元,由被告康市汉滨区永和建材有限公司负担37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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