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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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万胜恒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池坝煤矿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池坝煤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6执恢18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执行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