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铁岭合邦建材有限公司 四平市翔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答辩意见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一、二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五、六、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平市翔宇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10-25 |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