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按本院认为中确定的利率,不包括逾期利息的复利,自2021年3月21日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还款责任承担最高额为60万元的保证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四、驳回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计3650.00元,保全费25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