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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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延吉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延吉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美福喜洋服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人民币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延边美福喜洋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延吉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600000元及利息61417.50元(截止2021年8月26日利息),并支付罚息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至被告实际给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6875‰计算); 三、被告延边美福喜洋服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二项的给付义务时,原告延吉和润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高明亮、禹英兰共同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延河西路XXXX-XXXX号XXXXXXXXX中心XXXXXXXXX号,经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6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延边美福喜洋服有限公司、高明亮、禹英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6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