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双版纳森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勐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西双版纳森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沈立训于2020年7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西双版纳森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反诉被告)西双版纳森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沈立训返还购房款200万元,并双倍返还定金814974.2元,共计2814874.2元;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沈立训的其他反诉请求。 若原告(反诉被告)西双版纳森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西双版纳森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913元,减半收取995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西双版纳森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789元,被告(反诉原告)沈立训负担316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