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车牌号为川A***8S号K21.4AT特供版汽车一辆。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期间租金19800元及违约金990元共20790元;并从2018年10月20日开始,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支付车辆占用损失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9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409,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赢时通商贸有限公司409元,并向本院补交4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