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9289)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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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兴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泰亨康福生态观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泰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兴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408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元,由被告重庆兴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