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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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廖永康、梁琼退还多收取的办证费用2410元; 二、驳回原告廖永康、梁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永康、梁琼负担4元,被告广西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