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经济科学出版社
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招远市日昌晶日用品店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经济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日昌晶店和口袋时尚公司(以下合称二被告)停止复制、发行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图书并销毁库存;2.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82500元及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差旅费4035元,总计92535元。事实和理由:《中级会计资格——中级会计实务(2020年版)》一书(简称涉案图书)为我社出版的辅导教材之一,我社享有涉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域名为“weidian.com”的微店网站系口袋时尚公司所有并管理。日昌晶店在该微店网站中开设名为“雅莹图书店”的店铺,并在店铺内销售涉案盗版图书,侵害了我社的著作权。口袋时尚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故我社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日昌晶店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口袋时尚公司辩称,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协议明确要求注册的店铺经营者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在接到诉状后,我公司立即对涉嫌侵权的店铺进行了处理,删除了侵权链接,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需承担侵权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2月,经济社出版发行了涉案图书,署名“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该图书字数550千字,定价56元。

2020年3月,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甲方)与经济社(乙方)签署《版权许可备忘录》,载明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授权经济社涉案图书复制权、发行权,期限五年,经济社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任何侵权行为独立进行维权。

域名为weidian.com的微店网系口袋时尚公司运营。2020年5月9日,经济社在微店网站中的“雅莹图书店”店铺以35元价格公证购买了“2020中级会计教材2020中级职称2020中级财务管理会计实务……”1套共计3本图书,其中包含涉案图书。公证书中显示涉案图书销量为56套。

经比对,公证购买的前述图书在封面防伪标签、封底“防伪鉴别方法”处与正版图书不同;公证购买的1套3本图书总价35元,经济社提供的涉案图书单册价格56元;公证购买的图书与涉案图书内容完全一致。据此,经济社主张公证购买的图书为非法出版物。

口袋时尚公司提交《微店服务协议》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一份,并提交涉案店铺“雅莹图书店”经营主体备案信息,显示涉案店铺经营者为日昌晶店,并附有日昌晶店的营业执照。

审理中,口袋时尚公司提交了微店平台后台查询数据(2020年3月16日至2021年7月2日),显示“雅莹图书店”在上述期间内销售涉案图书共计32套,其中在2020年5月10日之后销售6套。

另查一,“雅莹图书店”店铺的涉案商品链接已删除。

另查二,经济社主张日昌晶店实施复制涉案图书的行为,并要求销毁库存等,未提交相应证据;其主张的合理费用亦未提交相关票据。

以上事实,有图书、版权许可备忘录、公证书、封存实物、微店服务协议、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页打印件、微店后台销售清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图书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系涉案图书作者,对涉案图书享有著作权。通过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与经济社签订的《版权许可备忘录》,经济社依法取得了涉案图书复制权、发行权,并享有以自身名义维权的权利。经济社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根据公证购买的图书与经济社提供的涉案图书比对的情况,二者在防伪标识、价格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可以认定公证购买的图书并非经济社出版的图书,系盗版图书。日昌晶店作为涉案店铺的经营者,在销售上述图书时未审查其来源,侵害了经济社对涉案图书享有的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鉴于“雅莹图书店”涉案商品链接已经删除,故对于经济社要求其停止发行侵犯著作权图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关于经济社主张日昌晶店实施了复制涉案图书的行为并要求销毁库存的诉讼请求,无相应事实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故按照上述规定,在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时,第一顺序的计算方法是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计算,第二顺序的计算方法是参照许可使用费,第三顺序的计算方法是法定赔偿。故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果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能够计算清楚,则不应当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现经济社主张按照图书字数计算,本院认为,本案侵权行为不属于文字作品抄袭,而是销售盗版图书行为,故以图书字数作为计算基础依据不足,对于经济社主张的计算方式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应当以侵权图书的实际销售数量×正版图书定价×利润率的方式计算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关于涉案图书的实际销售数量,公证书中显示网页展示的涉案图书销量为56套,口袋时尚公司提交的后台数据显示在2020年3月16日至2021年7月2日期间的销售数量为32套,上述数据基本能够印证,故本院以公证显示的涉案图书销售数量+微店后台数据中2020年5月10日之后的销售数量总和为准。关于利润率,现无证据显示涉案图书的利润率,本院酌情确认为50%。综合上述数据,本院计算得出本案中经济社的实际损失应为62套×56元×50%,计1736元。

关于经济社主张的合理费用,本案公证实际发生且有律师出庭,但由于经济社未提交相关费用票据,故本院根据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根据口袋时尚公司提交的微店服务协议、经营者信息及涉案店铺的经营模式,可以认定口袋时尚公司在本案中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口袋时尚公司在接到本案诉讼材料后立即采取了删除侵权链接等措施,其对被诉侵权行为的发生并无过错,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故口袋时尚公司不应就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日昌晶店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招远市日昌晶日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经济损失1736元;

二、被告招远市日昌晶日用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合理费用2000元;

三、驳回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14元,由原告经济科学出版社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招远市日昌晶日用品店负担11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招远市日昌晶日用品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30
发布日期 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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