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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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类案件,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件。本案涉案工程合同工程名称为新南控股办公楼消防系统,建筑地点南山工业园,具体位于龙口市,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地位于龙口市辖区内,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龙口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认可龙口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同意将案件移送至龙口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龙口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9-01 |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