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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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卓信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1民初1542号民事判决; 二、王照宇、覃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浙江卓信建筑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浙江卓信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90元,由浙江卓信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王照宇、覃浪负担9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9元,由浙江卓信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王照宇、覃浪负担179元。上述案件受理费浙江卓信建筑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王照宇、覃浪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一并转付浙江卓信建筑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