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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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海城市凯翔客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案涉20台车辆(即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与被告海城市公用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的挂靠关系; 二、被告海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海城市公用出租汽车公司协助原告海城市凯翔客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原告海城市凯翔客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案涉20台车辆(即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辽C×××××)的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的更名手续。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海城市公用出租汽车公司承担,此款原告海城市凯翔客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海城市公用出租汽车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8800元给原告海城市凯翔客运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递交上诉状的同时或者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1-11-15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