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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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 香河县宝君建筑工程施工队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香河县宝君建筑工程施工队上诉称,一、本案系上诉人诉请原审被告在欠付涉案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作为实际施工人的上诉人承担给付责任,而非被上诉人承担给付责任。二、上诉人请求原审被告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不违反破产法的规定,不构成被上诉人的个别清偿。三、本案应当由涉案工程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所争议的款项是上诉人的财产利益,并不属于被上诉人的破产财产。另,被上诉人作为第三人无权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可知,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直接承担责任,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不是直接责任主体。具体到本案,如果原审被告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县分局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则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由其直接向上诉人承担责任。本案第三人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虽已进入破产程序,但不影响实际施工人行使上述权利。综上,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4民初37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