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禹州市东方瓷辉钧窑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禹州市振兴源陶瓷有限公司
禹州市翰煜钧窑有限公司
禹州市王家钧窑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史振宇、王冬梅、史智文、王亚田、朱高创、李丹、王泽民、李德汉、李文军、刘朝远、高晓娟、禹州市王家钧窑有限公司、禹州市翰煜钧窑有限公司、禹州市东方瓷辉钧窑有限公司、禹州市振兴源陶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2-07
发布日期 2021-12-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