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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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河市宇通印刷有限公司 北京龙池盛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龙池盛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的标的具体为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法律关系,一审裁定将本案标的简单归为“给付货币”显然没有正确理解标的的含义。本案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印刷品加工合同》,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三河市宇通印刷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上诉人北京龙池盛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