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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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县恒信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五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五河县义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五河县恒信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10月9日起按月利率14.3‰计算至付清款时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樊亮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行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被告五河县义荣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樊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